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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01 点击:0
  
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杰表示,这次《规则》修订,进一步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其中包括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等。  
杰表示,律师与检察官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上具有同向性,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功能作用上具有互补性。检察机关始终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4年,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制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则》简化了接待律师程序。据杰介绍,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不再通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转办,辩护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  
“同时也注重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杰举例说,《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要求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  
辩护律师的意见将进一步得到重视。《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检察机关要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针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情况,《规则》提到,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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