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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改为4倍LPR(附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全文)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8-23 点击:0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  
《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呢?  
发布会上,贺小荣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他表示,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引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贺小荣说。  
在此次新修订的《规定》中,以下重要调整也值得关注:  
出借人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借贷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规定》明确,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情形,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贯彻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精神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我们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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