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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共同债务夫妻共担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7 点击:0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银行借款实际用于李某名下公司进货,属于李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令李某、王某共同返还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罚息19066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男方)和王某(女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8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李某、保证人何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用途为李某所有个人工商户进货,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5%,逾期贷款罚息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保证人何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提供借款10万元给被告李某,有借款凭证予以佐证。但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起诉时,李某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含罚息)19066.67元。为此,原告某银行诉至本院,要求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返还上述借款本息;保证人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李某就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证据佐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某的配偶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经查,案涉借款实际用于李某所有个人工商户进货所需,属于家庭生产活动,应当认定为用于李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故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请被告李某和王某共同清偿案涉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来源:西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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