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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该如何解决(深圳离婚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3-15 点击:0

恋爱时的男女喜欢相互分享,钱财也经常混用,然而一旦分手,经济纠纷通常会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由此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
通常来说,恋爱、同居期间常见的经济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对于这三类经济纠纷一般如何处理呢?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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