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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内所购的房产归男方 女方离婚时主张分割房款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20 点击:0
  
田某与石某结婚近十年,双方在婚内购买了两套房产。其中第一套房产是石某父母亲出资首付并且以石某名义按揭贷款所购,后石某在婚内将该套房产以103万价格卖掉,并以卖房款清偿了按揭款。在买房时,石某认为该套房产首付出资均系其父母亲所有,遂与田某就该套房产进行了书面约定,约定该套房产归石某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便利儿子读书,田某与石某又按揭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没有再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近年来,双方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婚姻难以为继。田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第一套房产所售房款以及第二套房产扣除按揭余款后的房屋价值。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购第一套房产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归石某一人所有,虽然田某辩称其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时系受到欺骗,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第一套房产属于石某个人财产,依法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不予支持田某要求分割第一套房产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第二套房产属于双方婚后购买,双方对其归属没有进行特别约定,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议价扣除按揭尾款后,法院最终判决田某分得购得房屋补偿款38.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签订在婚后,也可以签订在婚前,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来源: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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