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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的是否有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2 点击: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如果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金,那这种协议是否有效?深圳竞业限制律师认为即使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但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由此可知,未约定补偿条款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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