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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竞业限制律师|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2 点击:0
 
1、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在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者合同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从事和本单位有竞争关系业务的协议。 
2、为什么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基于劳动合同的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知悉和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机密。在道德和法律上,都要求劳动者履行一定的忠诚义务,不得和自己的单位进行恶意竞争。这种义务不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而且也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时期。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法定或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是竞业限制义务毕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和择业范围,而劳动权系生存权的前提,因此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的对于经理和董事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董事经理的禁止性规定。“(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公司法》的使用规定仅限于高管级别,且属于行为禁止。禁止和限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我国为了保证公司高管对于竞业禁止的履行,《刑法》第16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高可判处7年由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上对于竞业限制有哪些类型? 
目前,法律上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关系的约束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严格说是竞业禁止),另一种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分别来源于以下规定: 
法定竞业禁止:如前述《公司法》对于高管的规定,此外《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也有相关规定。 
约定竞业限制:即《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对象不同于其他法规,其具有自己独特的范围,其主要使用与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超过适用范围签订的协议无效。主要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5、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1)限制的主要内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明确约定好协议的时间和地域,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3)限制事项范围,即主要是对什么限制,例如限制的业务类型是什么?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有哪些?这一点最为重要,实践中争议往往发生于此,应该详细列明限制事项和业务,约定好认定方法和标准。 
(4)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是计算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义务履行的补偿,签订协议时应该明确约定。法律规定如果在协议签订当时没有约定,事后劳动者履行了限制义务,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见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 
违约金的应该明确约定,违约金不能约定过高,约定过高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降低。 
6、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 
(1)协议履行开始后,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敬业限制协议。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随时解除协议(此为形成权),但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后果? 
劳动者违反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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