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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 证据不足难维权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0-30 点击:0
  
近日,雁山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黄某系原告莫某经营的桂林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莫某称,被告黄某于公司任职期间,多次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其借款,根据原告莫某提供的截图打印件,原告莫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被告黄某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转付496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还款,故诉至本院,提出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  
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莫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账户的截图打印件虽能当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孤证定案,因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莫某的起诉。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案中,相对于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仍存在风险,存在易伪造、易修改、易删除、易盗用的可能,而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QQ、支付宝等电子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不完整时可能断章取义,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给法院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带来难度。故而此类案件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家通过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时,还需要保留其他辅助证据,且证据之间相互能印证存在借贷关系,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雁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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