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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金融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7 点击:0
  
涉金融案件中,金融机构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就以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所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借款人何某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告某银行与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何某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要求依法判令何某返还借款本金41200元、利息及违约金等2018.48元。后何某于答辩期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之前确实一直在南昌工作,现已经离开南昌。且何某的住所地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故此案应移送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某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南昌市西湖区,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于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辖区范围内,故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为此,针对何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体现着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漏洞,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滥用,成为恶意延长诉讼进程的有力武器,由此导致该制度广为诟病,急需引起重视。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包括相关管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辅之以会诚信原则的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二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赋予法院民事罚款权。律师起到特殊作用的,可以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三是完善制度设计。严格限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和事实理由,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或者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应予以退回。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在立案后7日内作出裁定。

来源:西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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