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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票据律师告诉你)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2-24 点击:0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怎么办呢?广东票据律师网经常接到持票人类似咨询。下面本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时,持票人该如何处理?
第一、持票人要在期限内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持票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背书人的票据追索权。
第二、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如果要行使追索权,则需要提供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何谓“拒付证明”?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第三、向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根据《票据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持票人,自被拒付后,应及时发出通知。 
第四、着手起诉。
持票人在发出通知后仍未受偿的,应果断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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