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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协议好心帮人炒股 不料被告上法院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0-30 点击:0
  
王某想帮张某发财,和其签订委托炒股协议,谁知到头来未能如愿,王某却被张某告上法庭。今年9月份,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罕见的炒股官司,并以协议无效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  
家住垦利的张某在家没事学着炒股,后经人介绍认识某证券公司的王某。去年夏天,王某告诉张某,他是专业人员,可以帮其炒股赚钱。出于对王某的信任,张某答应了。王某随后给张某出具一份《保证协议》,内容为:本人于2007年6月20日接管张某账户,操作至2008年6月20日,保证到期后账户里达到12.8万元,若不足12.8万元,差额部分由本人补齐。  
张某拿到协议后,将自己账户交给王某,账户上有8万元。2008年6月28日,转眼已过一年,王某不再为张某经营股票,他交给张某股金8.5万元。  
张某大失所望,并以《保证协议》为依据,要求王某按12.8万元补齐差额部分。王某则认为,自己给付的8.5万元已超出当初的本金,张某的账户资金并没有损失,故拒绝支付额外的赔偿。让张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告诉她,当初的委托代理合同属无效条款,他作为无偿代理的受托人没有过错,而保证中所约定的“保底条款”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双方为此协商未果,走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王某代为经营股票,双方形成委托关系。  
为此,王某出具到期支付12.8万元的保证。该项保证是王某和张某就股票交易所订立的合同自治行为。但它严重违背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违背民事行为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任何投资天然具有的收益和风险共存的客观规律,而且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的秩序。因此,该保证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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