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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通过案例来看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7-21 点击:0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存在一定交叉相似性,因此在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争议较大,下面和深圳刑事律师网一起来看一下如下案例,通过以下案例法院我们可以对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区分有一定的了解: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龙某于2018年5月在本市某酒店开了两个房间,组织卖淫女贺某(16岁)、林某、白某等人进行卖淫,并介绍嫖客到上述房间与卖淫女进行交易,并通过与卖淫女约定固定卖淫价格,从中赚取实际嫖资与固定卖淫价格之间的差价。经查,2018年6月4日至5日,被告人龙某介绍卖淫女贺某、林某、白某等人与嫖客龙某、林某某、雷某某等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相关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及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 
 
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应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理由如下:1.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的人员仅被告人龙某一个,并不存在管理组织架构。2.卖淫女贺某、白某等人的证言显示,卖淫女并不用向被告人交纳管理费。3.龙某大部分时间在外招揽客人,并未对卖淫女进行看管,卖淫女也可以自由来去。4.卖淫女从事卖淫时间短。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龙某与卖淫女之间系随意、松散的合作关系,而非组织、领导关系。本案也不存在严密的组织性,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龙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并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法院意见:
宣判后,龙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从事该工作的时间短、获利少,归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身体患有疾病,家庭困难,原判量刑明显重于同类型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龙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上诉人龙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家庭困难,为筹措医药费才犯罪等均不能成为上诉人犯罪的理由,亦非法定从宽事由,且原判根据上诉人龙某犯罪事实,并综合其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等,对其决定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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