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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涉刑10年以下可取保候审的规定(广东)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22 点击:0
  
民营企业负责人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运转,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受到羁押,其经营的企业很可能停摆。为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202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下称《指引》),首次细化了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指引》第三条具体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一)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或退赃,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四)检察机关已经取保候审或建议取保候审,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审判的情形,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取保候审?
同时《指引》也规定了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犯罪的;(二)涉嫌实施走私、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主犯;(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或恐吓滋扰的;(六)企图自杀、自残、逃跑,或拒绝配合监管的;(七)不能提出保证人,又拒不缴纳保证金的;(八)具有其他不适宜取保候审情形的。  

三、该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指引》第二条规定:民营企业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等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支配作用的人员。  

四、取保候审出来后应遵守哪些规定?
《指引》第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引》第十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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