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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辩护的一些理解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7-13 点击:0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辩护的一些理解,首先阐述的一个观点,大辩护,什么是大辩护?确实这是一个新概念,我也是第一次听说。过去我们往往是把从事不同职业的不同领域的那些有影响力的人叫做大律师大教授大医生大学者大作家,如此等等。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一种职业群体。过去我们关于辩护的提法也有很多,什么精准辩护,有效辩护,全面辩护,实体辩护,证据辩护等等如此,但是大辩护确实还没有听到过。开篇语当中我注意到对大辩护做了界定,同时也谈到了什么是有效辩护,更进一步激发我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和思考。



深圳辩护律师从这两个概念出发,就我的理解包括受律师的启发,我觉得什么是大辩护呢?通俗地说或者是比喻来讲,应当就是辩护的软件或者是软科学,主要是指在辩护中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对于如何辩护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种因素。在书里说“包括但不限于”,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对这个概念做一个精准全面的界定,但是大辩护至少应该有以下这么几点。

第一个就是辩护要有大格局。



还需要大格局,就是辩护的过程中,不能只是站在辩护这样一个比较局限的立场上来从事辩护,而是要站在更高的立场上。什么叫做更高的立场?要站在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一个高度,这样一个立场来看待辩护、从事辩护。



有的时候对于有些问题,或者是律师不理解,或者是社会不理解,比如我们说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做出无罪辩护,那社会上就有人讲了,事实上就是如此,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实际上会放纵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因为我们不能否认确有一部分有罪的人只是因为我们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的问题或者是时过境迁的问题,造成了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那这种案件你提出无罪辩护,从实体结果来讲可能就是放纵了罪犯,那对于这样一种辩护社会上是不能理解的,甚至我们律师界内部也有人不能理解或者是不能赞同。



深圳律师事务所如何解答如何看待?要站在一个大格局来看待——我们放弃某个具体的证据不足的指控,哪怕是有罪的当事人,是为了维护整体上的司法公正。因为一旦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定罪判刑,那我们的司法公正就无法守护了。宁可放弃个案的公正,也要维护司法整体的公正!同时它会促使我们办案机关和人员尽职尽责充分地依法地去收集证据,去办理案件。反过来说,如果这样的案件你随随便便就过去了,那是客观上纵容了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甚至制造伪证,这是一点。

另外一个就是辩护要有大的知识背景。



辩护之所以需要有大的知识背景,是因为辩护涉及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的刑事法律是非常广泛和复杂的,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法律部门,涉及到人们的各个知识领域。所以做刑辩律师相对于其他部门法的律师来说,在知识结构上、知识背景上要求更高。过去一些人说辩护是低端业务,是指传统业务,其实这是一种不太合适的不太准确的说法。辩护是与时俱进的,社会在进步,科技在进步,经济在发展,犯罪也在发展也在“进步”。坦白的说,那辩护甚至包括我们的审查起诉、审判同时也要与时俱进。比如说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哪一个是低端的,哪一个是过时的?没有这样的问题。



所以要想做一个称职的辩护律师,你必须要不断地充实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背景。就我个人来说做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也快30年了,其实我办理过的案件领域跨度也是很有限的,我也不敢涉猎太广,面越宽你知识结构就越不够。最近几年我也在促使自己学习这些新东西,比如说今年我接手了一个内部交易案,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这里面就涉及到很多经济领域的专门知识,你要没有熟练掌握这些专门知识就办不好案件。哪怕是传统的犯罪、最古老的犯罪杀人罪也是这样,杀人同样有不少案件蕴含着很深的属性,就比如说我和毛立新主任当年办的一个案件,投毒杀人,使用的到底是什么毒品,毒品来自什么地方,经历了很复杂的过程,那里面就涉及到DNA检验的问题,而DNA的技术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我们也下了不少工夫,最后宣告无罪,所以大辩护要有大知识背景。

还有一个是辩护要有大思维。



辩护的思维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我看在他的书里做了很好的阐述。一个律师没有很好的思维,没有开阔的思维,要做刑事辩护是做不好的。说起来简单,刑事诉讼或者刑事司法就是解决定罪量刑,但实际上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



就辩护而言,我们现在说有实体辩护,就是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辩护,包括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无罪辩护里面又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无罪辩护、事实上的无罪辩护等等;有罪辩护有从轻辩护、轻罪辩护,以及量刑辩护。从程序辩护上就更多了,比如回避问题,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不是适当,是不是合法问题,以及诉讼证据的获取是不是合法等等。这都是在辩护当中具有开阔的大思维才可以解决的。

第四个是辩护要有大谋略。



我们很多人在辩护的时候遇到的问题很多,那怎么来解决这种问题,在书中也谈到了,有的案件需要对抗性的高调的辩护,有的案件需要低调的辩护,不能过于高调,有的案件得需要两者结合。总之我觉得大辩护应该说是确定对刑事案件辩什么怎么辩的指导思想和决策依据,它是看不见摸不着但又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把它叫做形而上学的范畴,属于道的范畴,就是理念、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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