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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票据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汇票官司案件律师费多少钱,如何收)|深圳票据律师网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5 点击:0

票据纠纷日益增多,因票据纠纷案件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很多人遇到该类纠纷一般会选择找律师进行代理,那么票据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代理的话如何收费呢?收费标准是什么?下面和深圳票据律师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票据纠纷案件的收费同样是参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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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票据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就是指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二、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②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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