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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丧失情况下 票据民事权利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5 点击:0

案情概述:
编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4008.59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5月23日,承兑银行为被告某分行,出票人为被告天某公司,收款人为龙某公司,龙某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公司,张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给原告白某公司,原告白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某支行,并在粘单上注明“委托收款”。
2018年8月8日,某支行申请被告某分行承兑,被告某分行以票据失效为理由拒绝承兑。
2018年7月12日,原告白某公司向被告天某公司快递一份《催款函》,请求被告天某公司返还票据款24008.59元。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出票人被告天某公司向收款人龙某公司开出了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后,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于2012年5月23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票据时效的截止日为2014年5月23日。而民事权利的时效应从票据权利丧失时起算,民事权利时效从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日之后2年,即从2014年5月23日开始计算,到2016年5月23日,所以本案民事权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于2016年5月23日届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录音资料,即使该录音真实合法,但录音的内容中,并没有两被告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而是表示希望原告通过诉讼解决,故本案并无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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