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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行使到探望权为由拒付抚养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20 点击:0

【案情】 
2018年5月6日,李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儿子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李某在去探望儿子时遭到拒绝,故拒绝支付抚养费。 
【分歧】 
对于李某能否以喂行使到探望权为由而拒付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李某享有的探望权权利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类似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抗辩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李某的法定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绝给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不能对等使用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以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亲权与债权的区别,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这两种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互相对等,同时行使的。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由李某支付儿子抚养费。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但也具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探望到儿子而拒绝给付抚养费。若李某在给付抚养费后陈某仍阻挠探望,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抚养费的给付是法定义务,不硬未行使到探望权而拒绝给付。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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