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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5-07 点击:0
  
张某(女)和王某(男)系同村邻居,二人自由恋爱于2015年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女小王,2018年生育一子小张,王某长期在外工作,张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2019年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张某认为两人有感情基础,婚后也育有一子一女,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王某自2019年开始一直未支付两孩子抚养费,张某无力再独自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于是以两个孩子小王、小张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孩子2019年的生活费、医疗费,合计100000元。  
该案经过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给付小张、小王的抚养费4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情形有所增加,有些是外出务工人员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有些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现实中有些夫妻,一方长期不照顾家庭,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另一方误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要求给付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因此已经支出的,不应当再主张。但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对等的,一方负担了义务,并不能免除另一方的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具体给付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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