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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2-08 点击:0
  
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时,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以离婚父母自愿协商为首选,贯彻合理分担的原则。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当然,实践中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再结合个案情况,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前提下予以处理。  
1.抚养费数额的考量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须的医疗需求等。对于子女来说,这种实际需要是其成长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上述“三费”具体是指基本性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  
对于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兴趣爱好培训费等,除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原则上予以支持外,其他部分仅可部分支持,但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的除外。在按期支付的固定抚养费之外产生大额子女抚养费如大病医疗费用等,可事先约定或专项主张。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  
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实践中,对于“月总收入”应作宽泛解释,不单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涵盖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  
另外,在确定抚养费时,要能保证父母在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剩余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且不至于影响其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如对老人的赡养、对他人的抚养或扶养等义务。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如果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者子女生活的环境虽未变化,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则该标准亦需根据子女实际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  
以上三要素的关系为:抚养费的数额以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为大前提,在父母负担能力较高的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可以高于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子女的实际需要可以不限于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数额还可以根据子女不同年龄、不同学习阶段的需求来确认。从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加以平衡考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较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收入较低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若双方支付能力均较弱,则以保证子女获得必要的抚养费以满足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所需为准。

  
2.情势变更对抚养费变更的影响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原先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应当查明如下事实:  
(1)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需求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2)父或母有负担能力。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能证明本人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时,法院对于减免抚养费的请求可以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适当减免:  
(1)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份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3.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且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应支付成年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如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自愿延长给付期限的应予支持。  
对于一次性给付适用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需综合考量非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若父母长期在异地生活的,有条件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宜,避免子女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而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发生。

来源: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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