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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遗失后,如何通过公示催告恢复票据权利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21 点击:0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是每个持票人都不愿碰到的事情,一旦票据丢失,运气好的,申请人经过一系列繁杂的流程可以恢复其票据权利,运气较差的,则存在票据被承兑的风险。小圈结合实践经验,就票据丢失后,如何办理挂失止付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作出本指引。  
持票人发现票据遗失后,及时向出票行申请挂失止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方式使持票人恢复其票据权利。从法律上来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实务中,丢失票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付款方在出票行拿到汇票后,还未来得及交给收款方前,票据即遗失;第二种是,收款方已经拿到了承兑汇票,在承兑之前,票据遗失。对于情况一,由于票据还未经过背书转让,付款方也有相应的原始票据存根,付款方又清楚票据遗失的有关情况,用章用印也比较方便,故仅根据银行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而第二种情况在办理过程中,既包含了第一种情况的流程,又较第一种情况更为复杂,因此本文以第二种情况为例,举例说明操作流程。首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当收款方作为持票人时,在发现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方,并提供票据丢失前两次的背书转让凭证,如持票人与付款方为第一手交易的,则需要提供双方的交易合同,以证明该票据的来源信息。之后,持票人需要准备丢失票据的原始存根或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挂失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由被授权人到出票行办理挂失。办理挂失时,填写申请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因此为了实现“最多跑一次”,建议被授权人可带章前往,如公章不方便外带时,则需要授权人在银行拿到申请表,回公司盖章后再跑一趟银行。当然,具体办理挂失止付所需材料,以出票行的要求为准。  

在收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持通知书,最迟12日内要完成立案,否则挂失失效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虽然法律上并未规定,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经过银行挂失止付的前置程序,但从实践经验来看,部分法院仍会将这一步骤作为立案受理的前提。原因是在法院审查立案期间,如果没有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即该笔款项有被提示承兑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无论是从有利于立案流程还是降低风险的角度,票据遗失后,还是应首先进行挂失支付。  

在申请公示催告前,需明确法律上的几个要求:  
1.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是进行流通的可以背书的票据。  
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如出票人在支付票据后,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达到非法的目的,则有涉嫌构成诉讼欺诈的可能。  

公示催告的立案流程  
结合笔者于浙江地区、江苏地区部分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的流程来看,大致分为以下步骤:准备材料:  
a.挂失止付证明;  
b.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c.被授权代表的授权手续;  
d.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e.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  
包括合法持有票据的证据,背书人背书的证明,遗失票据的存根或复印件、  
f.遗失情况说明;  
g.如是收款方作为持票人申请时,则还需要出票人提供遗失证明;  
h.出票人的营业执照;  
i.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出票行、出票签发时间、出票金额、完整票号、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开户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背书单位开户行、账号。具体申请书的格式,各地区法院操作不一,如浙江部分法院对申请书格式未做特别要求,江苏部分法院则要求必须填写法院统一的申请书。笔者建议,为了简化流程,少走弯路,在申请公示催告前,还是应以出票行所在地基层法院的具体要求为准。  
公示催告缴费  
要完成公示催告的立案,至少要交三次钱。  
1、银行挂失止付费,费用大致为遗失票面金额的在1‰;  
2、公示催告费,需注意的是,该笔费用与诉讼费不同,是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3、诉讼费。  
在完成上述挂失支付、申请立案、缴费的步骤后,立案基本完成,接下来就进入受理阶段。  

公告期间可申报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该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因此,对于失票人来说,票据遗失后,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来恢复自己的票据权利,对于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来说,在公示期间,则可以申报权利。  
结合笔者的实践操作看来,申请公示催告是相对比较繁琐的一个过程,至少要涉及四家机构的配合,出票银行、出票行所在地基层法院、邮局、付款方单位,并且申请人在出票行申请挂失后,12天内要完成立案,否则挂失失效。因此,建议读者在取得票据后,要加强管理流程,不要轻易遗失,如果一旦遗失,也尽量及早发现,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权利。  

附:《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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