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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21 点击:0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等有价证券无效,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款的制度。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与一般的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人的申请,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这种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民事权益争议,是非诉讼性的。  
第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即使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等原因引起的诉讼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公示催告程序是丧失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凭藉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使申请人行使的权利与原丧失的票据分离,终止票据的流通和兑付。  
第四,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无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褪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付款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五,公示催告程序是以解决因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而引起的非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票据权利之争;二是是否确知利害关系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申请人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则是不确定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争议。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丧失的票据作出无效判决,宜告票据无效,或者寻找利害关系人,而使票据权利失而复得。  

2、公示催告的申请  
①申请公示催告的期间  
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失票人未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在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根据票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在超过上述期限是申请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时,仅可能发生解除付款人暂停付款义务的效力,而不影响在其后继续申请公示催告。  
②申请的主体  
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中请人为申请权人,申请权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即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或者能够依背书连续而证明自己为合法持有人的被背书人;在出票人于票据上进行签名后,完成交付之后发生票据丧失的,该出票人是否可成为申请权利人,法律上并无特别规定。从票据法上看,对于善意取得人来说,该出票人应当承担真实出票人的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出票人,也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③申请的方式  
中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当写明:第一,有关票据的具体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付款日等;第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包括失票的大体经过,票据丧失一事确已发生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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