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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丢失怎么办【票据律师网】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8 点击:0

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丢失怎么办?下面和票据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①申请公示催告的期间  
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失票人未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在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根据票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在超过上述期限是申请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时,仅可能发生解除付款人暂停付款义务的效力,而不影响在其后继续申请公示催告。  
②申请的主体  
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中请人为申请权人,申请权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即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或者能够依背书连续而证明自己为合法持有人的被背书人;在出票人于票据上进行签名后,完成交付之后发生票据丧失的,该出票人是否可成为申请权利人,法律上并无特别规定。从票据法上看,对于善意取得人来说,该出票人应当承担真实出票人的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出票人,也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③申请的方式  
中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当写明:第一,有关票据的具体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付款日等;第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包括失票的大体经过,票据丧失一事确已发生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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