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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要求?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09 点击:0

深圳公司法律师:公司管理层的忠实义务具体是指什么?

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

1. 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应当禁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获得任何由于其职务而取得不当利益。我国《公司法》第 116 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 117 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入,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英美法系中,如果董事得到的利益属于非法收入,公司对其非法收入享有归人权;而大陆法系国家,董事的贿赂属于非法收入应予没收,归入国库。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如果基于某种秘密利益,董事促使公司为某些财产支付了比其本来价格更高的价格,公司可以对出卖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多付的款项,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我国《公司法》第 148 条第 2 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 149 条第 1 款第(6) 项规定,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 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第(1)、(2)、(3) 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自我交易限制义务,是指董事、高管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各国立法对自我交易“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规定自我交易的生效条件和批准程序,即只有取得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并非所有的自我交易都对公司不利。我国《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第(4) 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规定限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自我交易,将交易的决定权交给股东会,董事会无权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自我交易作出决议。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互利互惠、公平合理的,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则该交易无效,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管人员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5. 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董事、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入权,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即要求将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经营所得或者所获报酬收归公司所有。公司商业机会,是指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信息和机会。其法理基础是公司机会理论,公司机会理论是英美法系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公司机会理论认为,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夺取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信息和机会。董事、高管人员基于其特殊地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不得篡夺自用。篡夺公司机会同侵占公司财产并无实质不同,只是篡夺公司机会侵占的是无形财产。英美法系公司法认为,董事、高管人员篡夺公司机会是一种独立的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将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归于竞业禁止义务。

6. 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是指只要披露将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丧失商业机会的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义务包括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公司信息的义务,即董事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牟取私利。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董事是公司的管理决策机关,全面掌握公司 ·的商业秘密,如果董事将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公司的竞争对手,那么公司将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因此,我国《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第(7) 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所要求的其他标准。公司实践中,由于法律无法穷尽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解决股东和公司在追究董事、高管人员的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在列举了七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后,第(8) 项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将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其中。《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也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忠实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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