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公司法>公司治理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之间的区别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2-08 点击:0

深圳公司法律师: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之间的区别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是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属于程序上的瑕疵。由于公司决议撤销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程序上的瑕疵,因此,撤销原因与决议不成立原因所涉及的程序瑕疵如何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价值不同。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问题,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如果一项决议缺乏基本的成立要件,自无所谓效力评价的问题。二者的区别还有:其一,从瑕疵程度上看,总体来讲,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相比较而言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后者的程序瑕疵非常严重,以至于决议不能成立;其二,从瑕疵原因看,决议可撤销的事由除了程序瑕疵外,还包括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后者的事由仅限于程序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了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事由。有观点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瑕疵是指存在于股东大会决议成立之前,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和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之时产生的瑕疵。在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通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存在的瑕疵,这些瑕疵直接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与股东意思相关的瑕疵是指股东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发表意见时存在的瑕疵,由于这些瑕疵影响到股东对决议事项意思的真实和自由,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并非所有在召集、主持、通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存在的瑕疵,均会导致决议不成立。只有达到足以认定决议不存在或者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标准,才构成决议不成立。比如,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瑕疵,足以影响会议被认为是股东会的,即应认为是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虽有瑕疵,但未达到足以认定决议不存在或者未形成有效决议等标准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