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公司法>公司治理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2-20 点击:0

深圳公司法律师: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权利,只有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期待性的权利转化为确定性的权利,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债权,任何股东均可以依据载有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没有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的限制。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理论上存在很多争议,在这里不作详述。如果确实对股东资格存在争议,可以在解决争议后再确定向谁给付红利。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只有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后,才可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该规定不仅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而且要求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具体。原则上,分配政策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当然,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个决议仅仅表达了在特定日期根据特定额度分配股利,但仍然保留了公司对是否分配利润的最终决定权,就不应当认为该决议属于具体的决议,不应当产生利润请求权具体化的效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如根据已有信息能够确定请求人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即可认定为存在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另外,根据本条解释后段规定,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未确定分配利润的时间的,应当判决确定公司分配利润的合理期限。

根据《公司法》第 37 条第 2 款“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正式召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表决,但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以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认为存在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可以依据该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实践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除了对利润分配进行决议外,还可能对其他事项进行表决,并统一通过决议。此时,如其他事项的决议存在违法事由,该部分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无效,但不影响利润分配决议效力的,利润分配部分的决议仍应认为有效,股东仍可依据该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立法例在特殊情况下承认董事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决议也能够产生股东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例如,《日本公司法典》第 459 条第 1 款、第 436 条第 3 款中规定,具备会计监察人设置公司等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盈余金分配事项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韩国商法典》也规定,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间分派,只需依董事会决议来确定,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追认。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37 条与第 99 条之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只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因此,只有基于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才享有本条解释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

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股东依据载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可能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存在无效、可撤销等事由进行抗辩。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存在无效事由,任何人均可主张,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但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可以撤销,则需要有权主体进行主张,且需经法院判决允许撤销之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才失去效力,故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抗辩,原则上应要求有权主体另案提起撤销之诉。有权主体另案提起撤销之诉后,如撤销的决议内容确实可能涉及本案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本案可予中止审理,待撤销之诉生效后,根据判决结果分别进行处理:生效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则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失去请求权基础,判决驳回起诉;如生效判决未支持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则应视为公司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理由不成立,应支持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请求。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但是公司向股东实际分配利润之前,公司的经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或者不宜分配利润,此时,股东可能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原来的利润分配决议进行修改或者通过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公司以新的决议为抗辩的,能否得到支持?从外国立法例来看,利润分配决议在董事会制定、审议,以及交由股东会审议过程中,只要这个分配方案并没有公之于众,没有对市场交易产生影响,都是可以被撤销或修改的,而在决议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后,在原则上即不可被撤销或更改。但值得注意的是,利润分配的形式不同,决议效力也不同。例如,在美国法上,对于金钱或实物分配,适用上述不可撤销原则;而对于股份分红来说,由于这种分配方式实质上并非对财产分配,其效果仅仅是将股份分成更小的单位,对股份和资产结构进行调整,因此,这种决议是可以被撤销的。我们认为,利润分配决议一经作出,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原则上,公司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原因在于: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应适用民法上债的相关规定,不应再受公司决议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