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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条形式进行合伙清算产生纠纷属于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1-10 点击:0
 
【案由】 
邓某某与肖某某合伙经营灯饰店,后因经营不善双方散伙,双方在散伙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最终肖某某还应向邓某某支付19万元,因肖某某暂时没有钱支付便向邓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计算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肖某某以结算有误为由拒绝付款。那么该纠纷应按合伙纠纷处理,还是借贷合同关系处理?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按合伙协议纠纷处理,案由定合伙协议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按借贷合同关系处理,案由定民间借贷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有: 
合伙关系终止后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肖某某与邓某某因合伙投资需要合伙经营,后通过自愿平等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借条),肖某某向邓某某出具的借条约定了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计算等内容。肖某某如不能举证证明协议的达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会影响双方已经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无论从借条形式上的法律关系分析,还是从散伙结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过程来分析,本案均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定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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