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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中的几点思索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1-10 点击:0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刘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类合伙协议呈现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账目混乱、结算不清的特点。此类合伙,各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信任关系相互联合开展规模较小的合伙,各方对于合伙的基本认识即盈亏共担。但在实际合伙过程中账目及相关票据的管理比较松散;对于亏损的风险管理也比较混乱;结算的形式比较简单,甚至十分不规范。故此,在出现纠纷后,各方对整个合伙过程中投入、支出、结算的内容出现较大争议,纠纷的解决存在一定难度。针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由于无法理清账目,可选择驳回起诉为案件处理方式。针对合伙账目混乱,各方无法自行算清,即便通过审计亦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账目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个人合伙中仅有口头约定,虽然有盈亏平分的共识,但具体到每一笔收入或支出时,各方当事人陈辞不一致,甚至对劳务和资金的投入如何认定也存在很大争议。故法官应从举证不能的角度,驳回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此种处理方式,由于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断提交新证据重新起诉以期望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规范的合伙账目使得证据不能有力支持其诉讼请求,导致各方长期纠缠在矛盾纠纷中,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二、以解决现实纠纷为导向,就查清的事实部分,选择先行判决为处理方式。虽然合伙账目不清,但根据有效证据和各方陈述可以认定和查清部分事实的前提下,应当就明确的部分先行判决,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此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纠纷,但容易引发合伙纠纷“按下一头,一头翘起”的后续连锁反应,在实践中应当慎重使用。 
以上两种方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弊,作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法官的释明权,针对合伙账目及清算过程不规范的情况,进行明确的释明,要求自行清算或者适时的组织各方重新进行合伙清算,建议各方在此过程中要达成一定程度的谅解或权利让渡;释明举证责任的分配,严格掌握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最大程度的减少诉讼,化解矛盾。 
实践中,合伙人数较多的案件,因合伙账目不规范的问题,容易引发多重诉讼,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纠缠。这考验办案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引导当事人全面呈现案件事实、挖掘出案件事实的能力。办案法官应当增强对各项法律及相关理论的学习,并加强实践操作,提高审判素质,全面掌握民法的精髓,熟练运用民事诉讼法。坚持不断的进行法学理论学习,注重审判经验的积累,加强对案件中各项证据的运用能力,切实增强对复杂案件的掌控能力,以便化解矛盾,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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