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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起纠纷 闺蜜反目上法庭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1-10 点击:0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千万别跟好朋友合伙开公司”,电影《中国合伙人》中的这句台词,想必让不少观众浮想联翩。 
现实生活中,好朋友合伙做生意、开公司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结局,却并非都如电影那般完美。不少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仅作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协议过于简单。一旦发生纠纷,就陷入了“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这不,贵阳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因为合伙之事产生纠纷来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作出宣判的同时,经办法官也提醒大家,要当“中国合伙人”,一些法律问题最好先理清。 
案例 
好姐妹合伙投资 
阿珍与阿娇都是贵阳人,是非常要好的姐妹。 
2014年初,阿娇在贵阳某路段看到一门面出售,感觉是个不错的投资机会,中心城区主干道当街门面,300多平方米,分上下二层。 
可一百多万元的转让价,让她有些吃不消。于是她想到了她的好姐妹阿珍。与阿珍沟通后,两人一拍即合。 
一个月后,阿珍和阿娇各出资百分之五十,与对方签订了《公有营业房屋转让协议》,得到了这间商业门面的使用权。 
俩人签订了《合资协议》约定,门面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或指定一方管理后,其收益按比例分配。风险与利益由双方同等承担。凡遇出租、转让、拆迁等,双方共同参与谈判。双方均等。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本着合作的意愿,也可由一方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转让给另一方。 
商议后,两人决定将门面出租获取收益。租金收取后,扣除公房租金,出租收益按投资比例平均分配。 
为租金合伙人打官司 
由于阿珍另有工作,门面的事都交由阿娇打理。每月取到租金后,再通过转账或现金的形式交给阿珍。基于对好友的信任,阿珍也很少去门面。 
2015年10月,阿珍到门面玩,和租客闲聊时,无意间得知,租客每月付的租金为8000元。可自己每月才分得租金2000元。 
还有6000元租金到哪去了?难道是阿娇瞒着自己吞了? 
于是,阿珍找到阿娇理论。 
阿娇承认月租是8000元,但她表示,门面出租是短期租赁,其实并没有收这么多。 
可阿娇的解释并不能让阿珍信服。她感觉受到了欺骗,而且骗自己的还是最要好的朋友。阿珍要求补偿少付的租金,并解除《合资协议》,可阿娇却不同意。 
为了此事,多年的好姐妹阿珍和阿娇不断的发生争执,矛盾越发加剧。2016年4月,阿珍将好姐妹告上了法庭。 
凭证不足无法解除协议 
法院认为,阿珍和阿娇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临街商业门面,并签订了《合资协议》,协议中对出资比例共享收益进行了约定,双方属合伙关系。 
阿珍提交的阿娇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确实收取了8000元租金。而阿娇表示实际租金并未收取这么多,却不能举证证明实际收取了多少。阿珍只收到2000元,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资协议》,阿娇应补给阿珍2000元。 
阿珍以阿娇少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资协议》,虽然阿娇少付了2000元租金给阿珍,但双方从2014年5月开始合作,阿珍主张的租金损失也只是其中一个月,对其余的租金并无异议。因此实行的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少付租金不能构成《合资协议》解除的理由。 
其次,由于双方在合伙期间,管理不规范,资金往来及收取的收益,都没有书面的凭证及财务账目,根本无法进行清算,故本案中的《合资协议》并不具备解除条件。 
法官说法 
合同内容尽量详尽 
云岩区法院民一庭班亚飞法官介绍说,合伙合同纠纷类案件,多因股份转让、财物管理不规范及债务清偿问题引起。朋友想合伙开公司,为了不伤和气,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要先理清。 
“首先,一份规范的书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班亚飞法官说,合同内容应尽量详尽。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尤其是盈利、亏损的分配办法,必须约定清晰。 
本案中,阿珍和阿娇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双方当事人由于信任和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 
而且双方管理不规范,资金往来及收取的收益,都没有书面的凭证及财务账目,出现纠纷时,谁也拿不出凭证,有口说不清,朋友变成冤家,最后也无法解决问题。 
口头约定无保障要签订书面协议 
班亚飞法官说,合伙纠纷案件中,“合伙人”之间多为亲戚、朋友,不少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仅作口头约定,或是书面协议过于简单。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该条设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即法院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依然需要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法院才免除该审查义务。所以,仅凭“口头约定”,如果得不到对方的承认,双方完全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障。 
“合伙时,在口头达成一致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防患于未然。”班亚飞法官说。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图文/本报记者孟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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