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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伴侣的巨额转账 分手后还能要得回来吗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3-15 点击:0
  
“单身狗”最怕被秀恩爱,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通常喜欢以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如今更是直接通过网络转账。  
恋爱中为满足伴侣的要求给伴侣的巨额转账,一旦分手闹掰,还能要回来吗?  
情侣间转账特殊金额存风险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因为情侣之间转账  
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  
与1000元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  
庭审中,原告小赵认为,2017年被告小孙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孙转账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小孙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小孙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小赵交付的金额,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所以最终,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  

另两起涉及情侣间经济来往的案件  
案件1: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女子陈某交付50000元。  
2016年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0000元,合计70000元。  
陈某对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无异议。黄某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其他开销。  
西湖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黄某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陈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2: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买衣服、无生活费、无路费等各种理由向女子邵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李某承诺“家里官司打赢了给你30000元”。  
西湖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凭,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警方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谈恋爱就谈恋爱  
何必用钱来为爱正名呢?

来源:宁德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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