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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补偿款怎么办(离婚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25 点击:0

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一方应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如果对方不同意履行该付款义务怎么办呢?下面和深圳离婚律师网一起看一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7年10月9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四条第4款的约定:“男方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支付女方30万元整,其中男方第一年支付5万元整,第二年支付5万元整,第三年支付10万元整,第四年全部付清。”后原告向被告催讨第四年应支付的款项10万元,但被告逾期并未支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某登记部门登记离婚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述事宜所作约定,系已充分考量了双方的经济条件与履行能力,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10万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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