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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是否属于可申请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24 点击:0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那么实践中“重大疾病”如何届定呢?通常说的“抑郁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呢?下面和深圳律师网一起看一下以下案例:  
龙某与林某此前均有一段婚姻,2018年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迅速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9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在当年底在民政部门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龙某发现林某早在2017年起便患有轻度抑郁症,并且曾多次就医治疗。龙某认为林某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于是龙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同时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受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主张撤销婚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其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但在本案中,龙某认为林某对其进行了隐瞒,但龙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林某对其隐瞒该病情的事实。龙某虽能证明林某自2017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林某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龙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认为轻度抑郁症并不是影响婚姻登记的“重大疾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抑郁症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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