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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擅长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官司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6 点击:0

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专业代理深圳罗湖南山福田龙岗宝安龙华盐田各区离婚纠纷案件,提供财产分割分割法律咨询,离婚官司代理、抚养权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这是很多夫妻离婚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就由深圳离婚律师进行介绍: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了解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前,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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