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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借款案件律师:借款案件怎样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2-16 点击:0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怎样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首先可以通过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时候协商的方式确定。如果没有达成关于履行地点的补充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这里的“其他条款”一般是可以直接推出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借款或者还款应当交至某个特定的人或者进入某个特定的账户。交易习惯一般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当地或者双方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普遍采取的,或者是在特定的交易双方之间经常采取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做法,通常应当由主张存在这一交易习惯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这一交易习惯确实客观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使用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则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借款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在诉讼中确定这一履行地的时候,还需要结合双方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还款纠纷为例,出借人是归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应当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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