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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法院判决保证人连带偿还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9 点击:0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章某诉被告宋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章某借款本金382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82000元,应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应自2017年4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何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某追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经被告何某介绍,向原告章某借款。2013年7月3日,被告宋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一年,由被告何某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宋某的账户内转入200000元。借款后,被告宋某按约支付了部分利息,期满后,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在预扣了三个月的利息后向被告宋某的账户内转入282000元。2017年4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宋某共欠原告借款本息48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484000元,月利息贰分计算,借期一年,被告何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现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满,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于2013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转款凭证及庭审陈述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宋某已偿还该笔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部分利息,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预扣了18000元利息。仅转款交付28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该笔借款本金为28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宋某偿还借款本金382000元及利息(其中282000元本金从2016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00000元本金从2017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辩称担保期已过,经核实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交纳了诉讼费,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担保期,法院不予采纳该辩解意见。原告主张被告何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某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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