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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院一则案例分析转账款项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债务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23 点击:0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一方向对方转账,后来因该款项的归还双方发生争议,一方主张系借款,需要归还,另一方则主张系投资款,投资已经亏损故无需返还。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那么该款项的性质到底为何?以下为某中院一则类似案例的判决,我们着重看一下“法院认为部分”,看法院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规则: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借款,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理由是:
第一,被上诉人转账时在银行交易明细中注明了“借款”的字样,这虽系被上诉人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双方对款项性质达成一致,但也显示被上诉人转账时,其主观意图为出借款项而非支付投资款。
第二,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交流中,无论是电话沟通还是短信、微信聊天,被上诉人一直要求上诉人写借条或者尽快还款,上诉人虽未有直接认可款项系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初期表示“借条肯定是要打的”或者“款项肯定会还的”,后来才称是“投资”。比较其前后期的不同态度,显然前期的表述更接近被上诉人转款时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没有显示涉案款项属于投资款的直接证据,不足以反驳被上诉人的上述证据。因此,比较双方的举证情况,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更具优势,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借款,判决上诉人偿还,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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