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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商业承兑汇票的法院判决案例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2-12 点击:0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由该规定可知,票据的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允许进行买卖。那么如果对票据进行买卖,司法实践中对此如何处理呢?下面和广东票据追索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民初****号
 
原告:天某公司。  
被告:龙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天某公司诉被告龙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月**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被告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万元,并自2021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月**日,白某公司开具票号为****,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票人为任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月**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月**日,因被告龙某公司急需现金周转,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将此汇票背书给原告,原告向被告龙某公司转账500000元。汇票到期后,原告申请付款被拒绝兑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龙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被告现经济困难,无法返还票据金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月**日,白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收款人任某公司,票据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月**日,任某公司收票后,于2020年*月**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龙某公司。2020年*月**日,原告天某公司与被告龙某公司签订一份《商业承兑贴现协议》,约定:被告将持有的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汇现金50万元于被告公户,被告按原告指定私户汇商承贴现利息7.5万元,原被告按约定完成后,被告承诺本商承汇票到期,出票人无条件兑付原告,如果出票人不能兑付,原告可以追索本商票所有转让公司,被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500000元,被告龙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天某公司。2021年*月**日,汇票到期,原告持票据进行兑付,银行系统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遂要求被告龙某公司返还贴现款项,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商业承兑贴现协议、收据、银行流水信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贴现协议的约定,原告支付票据对价,被告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属于民间贴现行为,该行为因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认定为无效,基于民事行为的无效性,原被告应互相返还票据和贴现款;同时,因被告已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成为合法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基于以上两方面的理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某公司返还贴现款项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月**日起按照年利率3.85%(2021年*月**日一年期LPR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龙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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