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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1-03 点击:0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专业代理深圳罗湖南山福田龙岗宝安盐田龙华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劳动纠纷法律咨询、劳动仲裁官司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   
 
一、劳动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一)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深圳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划分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福田、罗湖、南山、盐田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上述市级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动仲裁程序 
(一)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 
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2.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 
3.劳动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申请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三)、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四)、仲裁结果: 
1.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收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相关规定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4、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 
5、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6、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7、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8、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民; 
(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9、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10、劳动者死亡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劳动者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前依法取得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作的仲裁行为有效,但代理权限自劳动者死亡时起终止。劳动者的继承人明确表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并仍然委托该代理人的,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11、除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公民代理人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不提交不收费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许可该公民代理人从事仲裁代理活动。 
12、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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