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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5-09 点击:0
 
对于职场孕妇来说,压力就更大了,不仅要坚持上班,还面临被辞退风险。有单位给你放产假,但有单位给你放“长假”。今天案例中的这位孕妇刘某就碰到了这种难事,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7日,刘某到某公交公司任职乘务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30日,公交公司发现刘某怀孕后对其作出停班处理(刘某已生育两个子女)。2018年4月20日,公交公司向刘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准生证及相关医学证明,否则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8日,刘某无法提供,被解除劳动合同。其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公交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刘某生育三孩,明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相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违反计生政策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交公司以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支付26000元给刘某。 
 
法官说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刘某与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其实,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 
 
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问: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能否享受奖励假和陪产假? 
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不能享受奖励假和陪产假。 
 
问: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产假天数,但并未将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排除在外。给予产假本身就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的实际需要,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也是可以享受产假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问: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工资?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其实是生育津贴。根据现行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如果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相同,客观上助长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合理性的法律原则。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假工资。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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