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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08 点击:0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涉及到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核心是“抽逃”,行为的对象是股东的出资,其发生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

一是何为“抽逃”,这是抽逃出资的核心问题。抽逃不同于一般的交易,一般的交易是有公正、合理的对价,但“抽逃”是指股东出资资金或者相应的资产从公司转移给股东时,股东并未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未向公司交付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这也是认定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所在。股东抽逃出资虽然大多采取隐蔽、秘密的手段,但在财务记录上一般有迹可循。财务记录,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的抽逃出资的股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财务记录方式:

1. 借方记录“银行存款”,贷方记录“其他应收账款”。以“其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挂账方多为股东或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人,理由多为材料采购等,但其实股东与公司并未有真正的、公平的业务往来。因此,需查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记录,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两者数据是否吻合。

2. 借方记录“银行存款”,贷方记录“长期投资”。使公司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账外,不能供公司使用。但实际上与股东并无基础的投资关系,或者公司对股东进行无对价的反投资或抵押担保,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却要因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股东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的出资被部分或全部执行给案外人。此种情形需要通过查验抵押投资协议、汇款单据、被投资担保的公司的注册情况、公司的收益情况等,以此来查证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真实性和公司是否享有公平合理的收益。

3. 做混账。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三个账户合并设置应收款综合账户,而且债权、债务未按单位或个人分别设置分户明细账。

4. 不做账或者做假账。公司成立后,股东强行转移公司资产,“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账面数额仅是一个虚假的夸大的数字。能够进行此项操作的一般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抽逃出资。此时需股东对交易、账务记录进行查阅、调查,或通过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以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和减少的原因。

二是抽逃出资的数额。数额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为限。若股东不仅抽回相当于出资的财产且超出了出资数额,超出部分应当按侵害公司财产权处理,其实是股东对公司的“偷盗”。抽逃出资的部分可以采补缴等违约责任方式或者采取赔偿损害的侵权责任方式,但超出的部分只能按照侵权责任采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

三是抽逃出资的时间,应当限定在公司成立后。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出资”。抽逃出资,顾名思义要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将出资撤回,前提是股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为未出资或虚假出资。但何时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呢?因为出资指向的对象是公司,出资的意义在于为公司的运营提供物质基础,只有公司成立后,使用出资进行生产经营,即出资发挥了其价值,此时股东才履行了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才能构成。若公司没有成立,或者出资在公司成立前已经撤回,或者出资对公司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此出资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出资,因此视为股东未出资或虚假出资。就此,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形也迎刃而解,即发起人、认股人验资后,但在公司成立前又抽回出资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还是虚假出资问题。笔者认为,此时的出资对公司的成立、运营都没有意义,实际上发起人、认股人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应认定为为虚假出资。

还有观点认为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马上抽回才算是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观点主要是针对以借款或贷款出资,公司成立后马上抽回资金用于归还,或者控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立即强行抽回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本等情况。这只是从抽逃出资的具体动机和具体情形考虑,而且没有涵盖抽逃出资的所有情形,因为股东抽逃出资不仅为了归还借款或者抽回自有资金,常见的还有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抽逃出资的实质是没有对价转移公司财产,公司存续期间都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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