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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取得的方式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17 点击:0

深圳公司法律师:股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 股权的原始取得。股权的原始取得,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的方式。原始取得的基础是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原始取得分为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公司设立后取得。

 (1) 公司设立时取得。公司设立时取得,是指公司设立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从而取得初始股东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以后,公司取得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发起人丧失了所有权而取得股权,发起人都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认股人缴纳出资并召开创立大会确认了公司章程后,发起人和认股人即取得股东地位。

股权的最初取得,其基础是投资人和公司之间的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因此,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直接导致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设立中的公司具有和投资人订立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的资格和权利,因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一种无权利能力社团。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加入设立中公司的合意。这种合意就是一种契约行为。因此,签订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的双方主体适格,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股权合法有效。

 (2) 公司设立后取得。公司设立后取得,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而取得股东资格。新股认购人自缴纳股款之日起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增资存在两种情况,如果原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那么原股东优先于第三人就新发行的股份获得股权;如果原股东不享有新股认购权,那么原股东就和投资人平等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公司存续过程中发行新股,公司已经成立,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其在发行股份的过程中具有和认股人签订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的能力和资格。

2. 股权的继受取得。股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合并而取得公司股份。继受取得,股东并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资金而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继受取得股权的情形下,股东并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资金资本,实质要件体现为原股东先前诸如的资金资本因继受行为而转换为继受人投入。

 (1) 因转让而取得股权。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不得抽回出资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当股东意欲退出公司时,不能抽回其出资,而只能通过转让其股权来达到推出公司的目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股东通过转让其投资或者股份使股权变现,受让人因受让其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权。证券交易所得股票交易,实际上就是股权的转让,转让人因转让股份而丧失股权,受让人因受让股份而取得股权。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股份或出资上一切权利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受让人继受。受让人可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人应当协助。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始对公司和第三人发生效力。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如果没有其他来印证其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其股权转让协议就是唯一能够证明其股东资格的证据。在实践中,由于公司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继受股东没有其他证据材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与实际股份转让协议相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股权转让后,继受股东资格已经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中得以确认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如果继受股东资格没有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股份转让协议作为唯一证据时的证明效力,则有待于考察该证据的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只有在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类证据内容合法、形式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据此认定继受股东的股东资格。

 

 (2) 因赠与而取得股权。股东可以将其出资或者股份赠与他人,赠与是对股权的权能之一即处分权的行使。股权赠与也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份可以通过转让协议取得,也可以通过赠与协议取得。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赠与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股权是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可以赠与给他人。赠与人就其所赠与的投资或者股份而丧失股权,受赠人因接受了原股东的投资或者股份而取得了股权。

 (3) 因继承取得股权。因继承而取得,是指公司股东死亡而其继承人继承股份取得公司股权,股权明显的属性是其财产属性,而其管理属性相对较弱,许多股东将股权视为一种财产权。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当然可以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行为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股权的管理属性并不弱于财产属性。管理属性增强时,股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的继承就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权的继承予以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文首次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其意在对我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进行保护,并完善我国关于股权的保护制度。本条文虽然使用了“股东资格继承”一词,但欲成为公司股东必然要拥有公司股份,而拥有股份就自然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说拥有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权是同时发生的,而无先后顺序之分。究其立法本意,使用股权继承更为贴切,因为股东资格继承带有身份继承的色彩,因此本司法解释中改用了“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涉及公司、股东及继承人多方主体的利益,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具有资合性,但其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其具有人合性,即有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各股东人身信赖关系基础上的。在这个意义上,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另一方面,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及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自然人以其个人合法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死亡后,其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则对于自然人的投资热情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因此在权衡各方利益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在对待股权继承问题,应在保证继承人有权优先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的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公司章程有其他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取得没有约定,则应保证继承人可以优先取得股东资格与股份。如果章程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如此方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每一个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平与秩序,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

我国《公司法》既然明确规定了股权继承制度,那么,如果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请求继承股权,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相反规定时,法院应当据此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4) 因法律文书而取得股权。依照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转让股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份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用被执行股东的股份清偿股东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形下的转让应当有执行的法律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支付令等。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公司享有基于股东出资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虽然股东出资后丧失了其对原出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但其在公司的财产权是确实存在的。因此,当法院执行该股东的自身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以强制其转让股权的方式来满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股权强制执行,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涉及股权的变动问题。执行过程中涉及债权人、其他股东、公司不同主体利益的公平保护问题。而上述不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债权人关心的是债权如何实现;而公司与其他股东关心的是公司人合性的保护,避免债权人的加入,导致股东与公司期待利益的落空,人合性的破坏,因此,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如我国《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且为了不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公司的稳定,对于强制执行股东的股份,应当在股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才对股份进行强制执行转让。

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和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依债权人的请求决定强制转让股权的,那么受让方当然可以依据该法律文书主张转让股权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

 (5) 因合并而取得股权。因合并而取得,是指公司合并时,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原股东,依法取得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股权的继受取得存在于公司合并时,合并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交换目标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目标公司由此成为合并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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