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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哪些公司文件?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29 点击:0

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内容,那么,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哪些公司文件?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在查阅和复制的对象方面,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的对象包括以下 5 项:(1) 公司章程;(2) 股东会会议记录;(3) 董事会会议决议;(4) 监事会会议决议;(5) 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根据《会计法》第 20 条第 2 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2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公司法》第 33 条第 1 款以及其他条款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再有,《公司法》本身只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没有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是,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费用的,股东应当支付;不过,对于股东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则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因为这些要求可能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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