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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认缴出资额未实际足额缴付的情形下,有权分红吗?出现亏损需要承担吗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06 点击:0

股东在认缴出资额未实际足额缴付的情形下,如何享有分红等股东权益或承担亏损?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在原 2005 年《公司法》下,在分期缴纳出资期间,特别是各股东缴付出资不一致或未缴付或未完全缴付的情况下,各股东如何享有分红及承担亏损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那么在新公司法下,这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呢?应该说新公司法除取消了强制性的分次缴付以及首次缴付义务之外,对利润分配享有或亏损承担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而股东未及时缴纳全部出资时,该股东承担的责任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而不是以实缴的出资或股款为限。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贵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的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利润。但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只是规定了公司分享利润的办法,未就分担亏损的事宜做出明确,笔者认为也许这并不是一种疏漏,这属于新公司法更大程度的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何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这本是股东自己的事情,是应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事项,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即股东未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这类事宜时,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并且在这里法律强调,如果股东的出资未全部缴付到位,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讲,也只能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是享受权利,而分担亏损是承担义务,既然《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股东按“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如果再规定在产生亏损的情况下按认缴的出资额分担亏损,显然就属于重复规定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分享利润,按照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比例分摊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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