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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指南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8-08-29 点击:0

在深圳区域,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这是很多企业及劳动者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很多企业法务人员也并没有搞清楚。对于企业来说,最担心的就是辛苦培养的人才跑到自己的同行公司工作,所以很多公司都会要求对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限制因为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必然使其收入各方面受到影响,因此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深圳竞业限制律师就进行如下介绍: 
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以上规定可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的30%确定。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规定:
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三、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哪个标准
由以上规定可知,深圳的标准高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的标准。那么对于深圳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到底适用哪一个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深圳区域,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对此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指引第一百七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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