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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上限介绍(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9-07 点击:0

经常接到一些劳动者和企业的咨询,询问深圳区域辞退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上限是多少?严格来说,辞退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是没有上限的,他们询问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员工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同时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下面和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什么情况下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上限
一些劳动者和企业的咨询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上限实际上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龄。比如某员工工龄15年,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计算,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只能按12年来计算。即其可得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2个月。
比如某员工工龄15年,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其可得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5个月。
赔偿金的计算同时受到上述的限制。

四、辞退及辞退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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