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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票据丢失但未公示催告,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21 点击:0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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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既可申请公示催告,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阅读提示:纸质票据在流转、保存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出现遗失、被盗或者被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为维护最后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公示催告制度就是其中一种。实践中,对于大多数使用票据的当事人而言,都知道票据丢失后应申请公示催告。但能不能不经公示催告直接要求确认票据权利呢?特别是在多个主体都声称自己是失票人,而仅部分主体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未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更有甚至,如有人伪报失票公示催告,而真实失票人未申请公示催告,此时真实失票人权利如何救济,是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以一则高院判例,为读者厘清公示催告与利害关系人起诉之间的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非仅限于公示催告申请人,失票人作为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亦应该可以行使该诉权。申请公示催告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不是前置关系。失票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一、华俊公司与华群公司因交易关系,华群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签发了共计71张票据。付款人均为华群公司,收款人均为华俊公司。
二、华俊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不慎将上述票据丢失,华俊公司通知华群公司后,华群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深圳联诚公司等多个主体向法院申报了票据权利。
三、华俊公司向鞍山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深圳联诚公司、华群公司等返还票据,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铁西法院以华俊公司并非公示催告申请人,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华俊公司诉讼请求。
四、华俊公司不服,上诉至鞍山中院,鞍山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华俊公司仍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认定华俊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改裁:指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要点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却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被辽宁高院再审改判,并最终指令再审,由此可见争议之大。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华俊公司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从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案h汇票收款人为华俊公司,即一旦出票(签发并交付)完成,则意味着华俊公司为持票人,华群公司不再是持票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华群公司出票后,不再是票据持有人,本无权申请公示催告,但其却向铁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受理。华俊公司作为失票人,既未申请公示催告,也未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铁西法院、鞍山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公示催告中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华俊公司没有原告主体资格。
但辽宁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没有限定只能由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和申报人行使,失票人作为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亦应该可以行使该诉权。《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关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均表明申请公示催告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不是前置关系。故华俊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持票人失票后,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票据权利。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并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关于公示催告中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没有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主体限定为申报人和申请人,失票人、真实票据权利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伪报失票并申请公示催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票据实务和票据纠纷的处理,具有极强的技术性。票据实务的技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票据流转使用过程的技术性,二为票据纠纷处理的技术性。在流转使用方面,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公示催告等程序,《票据法》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内容,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出错,轻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重则直接导致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全部丧失。在纠纷处理方面,票据纠纷的处理往往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织,且程序法内部也经常出现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交织,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重大票据的流转使用、重大票据纠纷的处理方面,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应委托对票据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统筹谋划,切勿弄险。

相关法律法规
《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辽宁高院在再审裁定“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是赋予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法条并没有限定该起诉权利只能由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和申报人行使,失票人作为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亦应该可以行使该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款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不是前置关系,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规定也未给失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设置前置程序。

案件来源
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沁阳市黄海轮胎销售处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申530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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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419号]该院认为:“夏杰请求返还案涉票据利益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支付、提起诉讼。当事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选择直接通过普通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无需以公示催告为前置程序。因此,夏杰就本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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