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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票据律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案例判决书内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2018年2月6日,原告的客户心某公司为支付原告货款,即背书转让给原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5日;付款行为某银行分行,票据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白某公司;收款人为邓某公司。原告收到汇票后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告提示付款,因票据未到期被拒付。后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变更时交接不善,致使票据超过票据时效。原告作为票据合法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与票面金额相当的民事权利。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某分行答辩称:涉案票款已在被告处,但原告未在票据权利有效期内行使权利,被告无过错。
 
法院认为,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原告振方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起二年内及时提示被告某分行付款,其持有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因此消灭,但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民事权利。被告某分行系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故原告振方公司要求被告某分行返还票据利益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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