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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律师:票据再追索权应该向谁追索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3 点击:0

票据提示付款被拒,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果作为前手的你被他人行使追索权而偿付了该债务,那么你如果行使再追索权呢?深圳票据律师网经常接到网友类似咨询,下面和本网一起了解一下: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如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便取得了与持票人相同权利,其同样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但要注意的事,其行使票据权利是有时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要行使,票据权利在该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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