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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诉讼律师(如何处理)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5 点击:0

在现在的商业活动中,电子商业汇票非常普遍,电子商业汇票在给予商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汇票到付期限到期后,提示付款时被拒,被拒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票据记载不合法,有的是账户资金不足等。当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后,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呢?下面深圳票据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票据纠纷律师咨询:
 
一、什么是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持票人何时可以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四、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六、持票人应当在多久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应当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将消灭。
 
七、持票人追索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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