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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付款计划书上的签字是债务加入还是职务行为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1-04 点击:0
  
力某公司与白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力某公司根据白某公司的订单指示,向白某公司供应纸箱,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  
2020年6月4日,白某公司向力某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计划于2020年7月2日支付50000元,于2020年8月3日支付35000元,2020年8月31日支付40000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24925元,2020年11月2日支付23950元,合计173875元。白某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印章,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在落款下方签名。后因白某公司没有按照付款计划书付款,力某公司法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白某公司及张三支付货款198595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认为,力某公司与白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力某公司向白某公司供应货物,白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偿付货款。白某公司白某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能够证实其于2020年6月4日前结欠力某公司货款17387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白某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应当赔偿力某公司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结合力某公司诉求的利息起付时间,本院酌定有关利息以179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至于张三,作为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白某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落款处签字具有合理性,不能直接视为张三个人对白某公司所负债务的加入,力某公司要求张基负担本案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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