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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深圳擅长处理债务追讨案件官司的律师事务所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2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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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不还怎么办?  
欠款不还的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实没能力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还,就是想拖一段时间或者压根就不想再还。所以我们根据欠款不还的原因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解决,外加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其压力,看能否归还一部分或者签署分期还款协议。如果协商解决不了或者对于那种故意不还的欠款人,就应当坚决予以起诉。下面就介绍一下解决欠款纠纷的诉讼方式。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深圳律师网办理过很多欠款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案件,在我们财产保全后,对方便主动联系和解还款,因此,财产保全是非常有效的手段。 
2、起诉 
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意外的话,3至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太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到底怎么做,怎么开庭,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3、执行 
判决下来后,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二、欠款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欠钱不还的案件如何取证  
1、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合伙协议等。 
2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3、录音。你可以搞点小计谋,比如身上带上录音机,然后把和他的对话录下来,做为呈堂证供。 
4、证人。用于证明交易习惯中你们两个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是货款由谁保管的问题。但是要记住不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佐证或者是和你有利害关系的人佐证,因为对方可以申请这些人回避。 
5、帐本。买卖入帐这是很正常的,有帐本可以证明收益的情况,是分钱的基础。 
6、票据。买卖中结帐的支票。谁收的就很清楚了。除非对方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他收的。 
 
四、欠款协议未到期能向法院起诉吗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但必须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了到期不还钱,或者证明对方到期无力归还,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会驳回起诉。 
1.严格说来,提前还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得到债权人的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债务偿还期限未到,债务人有权不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的除外。 
一般情况,双方约定履行日期的协议,债权人不能主张提前履行。 
但如果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前主张债权。 
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没有欠条的欠款怎么追回?  
欠条是出具方与接受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欠条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凭证形式,它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在履行买卖、承揽、运输等合同中,债务人如果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写下欠条。欠条是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出具欠条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以基础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合同关系,而欠条则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对于没有欠条的债务如何追讨,对此情况不同,可能发生的结果也不同,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情况一、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凭银行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记录等就可向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因为转账记录等可以证实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二、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应该认为出借人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处理思路和上面情况类似,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三、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出借人难以通过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自己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出现此种情形,如若借款人抵赖,出借人再向借款人讨回借款,难度便比较大了。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如若双方都不能进一步的举证,人民法院就难以认定事实,一般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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